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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版权案维持原判

时间:2016-07-06 17:48:49 作者:郭嘉 来源:未知

备受瞩目的《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复议结果终于在7月4日晚落槌定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公开听证的基础上,针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灿星”)、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世纪丽亮”)提出的复议申请做出最终裁决:维持该院此前于6月20日就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德”)申请诉前保全做出的(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注册商标。针对这一结果,唐德影视宣传中心负责人毛哲昨日接受新京报专访,回应了北京知产法院裁决的焦点问题及过程。

【着眼未来】

下半年启动新一季好声音

就此结果,唐德公司宣传总监毛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接下来公司将会同步进行两件事情:“第一,抓紧时间筹备安排《中国好声音》新一季的节目,确定海选、导师,确定录制、播出时间,这些很快都会定下来。第二,我们会继续推动诉讼。唐德自1月28日得到荷兰TAPLA公司‘好声音’授权以来,权益遭到了侵犯,有损失,就此方面提出诉讼”。此前相关负责人已经透过媒体表态,《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的核心并不是转椅,“它的核心内容是盲选、反选、对战。如果灿星只是把转椅变成滑道,对于版权方来说,只是改了道具,如果灿星还要坚持这样的模式播出节目,它将会承受非常大的侵权官司。这个官司,比现在这个版权回收官司还要厉害。”

唐德方面昨日也明确表示一定会做好自己的“好声音”,马上开启准备工作,明年做出节目。“今年下半年就会启动所有的准备工作,相信我们中国有这么多出色的制作人才,要做这样一档节目,一点困难都没有。”

焦点1

唐德是否具有主张“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的基础

此前复议申请人灿星、世纪丽亮公司主张,香港仲裁庭裁决内容足以证明Talpa公司对“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享有的权益基础不稳定,案外人浙江卫视应是“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的权益所有者。

唐德影视宣传中心负责人毛哲表示,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说法,现有证据显示,唐德获得了荷兰Talpa公司关于包括有关注册商标、“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等在内的多项权利或权益的独占且唯一的授权,其据此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具有权利或权益基础。根据现有证据判断,“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最初来源于Talpa公司关于相关节目模式的授权,即“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名称指向一种具有特定模式的节目,且该节目名称权益的产生来源于Talpa公司的经营行为,因此,唐德公司经授权可能享有对“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名称的在先权益。

焦点2

香港高等法院以及香港仲裁庭此前裁决是否影响北京知产院裁决

无论是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临时禁令,还是香港仲裁庭裁决对Talpa公司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的处理,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均是为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最终实现而采取的一种从属于仲裁或诉讼程序的程序性措施,并非仲裁及侵权诉讼案件的最终审理结论,且各自具有较强的独立性。香港仲裁庭裁决中所作出的最终权利宣告裁决,对Talpa公司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的处理,以及香港高等法院根据香港仲裁庭裁决对其作出的临时禁令所可能作出的调整,均不必然影响法院对是否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判断和实施。毛哲表示,香港仲裁庭裁决目前亦并未对“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的合同约定归属作出结论性认定,故在程序上也不能排除唐德拥有提出本案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的权利。

焦点3

浙江卫视拥有“中国好声音”权益与唐德是否冲突

对于浙江卫视关于其拥有“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的声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浙江卫视虽非本案当事人,但浙江卫视是相关合同约定的播出单位。原裁定并未涉及该项权益归属的确定性认定,“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权益的最终归属确定属于后续侵权诉讼中实体审理的内容,而非本案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审查程序进行认定的范围。基于当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分离的现实,为慎重考虑,法院曾多次要求灿星公司提交其持有的与浙江卫视签订的相关协议,该协议的提交可能有利于其主张事实的查明,但其始终未予提交。而浙江卫视亦仅提交了书面声明,并未提交其他任何相应材料。本案并不排除浙江卫视最终可能拥有“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权益,但毛哲同时强调,广电总局对电视台的管理规定以及对电视节目名称的备案管理并非判断民事权益归属的唯一依据,而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唐德经授权拥有“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相关权益的权益基础持续、稳定,该稳定性可以成为支持其胜诉可能性的证据基础。

结论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6月20日针对灿星的诉前保全裁定,责令灿星公司及其相关方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注册商标。毛哲昨日表示,这次判决也是关于诉前保全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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