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景区诉《变形金刚4》案宣判
今(27)日上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武隆景区状告《变形金刚4》(以下简称《变4》)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判定,被告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武隆景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9万元,同时驳回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今年4月26日,武隆景区状告《变4》纠纷官司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武隆景区(原告)起诉《变4》片方美国派拉蒙公司和北京一九零五公司(被告一、二)未按照合约植入广告,导致武隆景区损失严重。
武隆景区认为《变4》片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以地标牌的方式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未实现合同之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协议应解除,并要求片方赔偿因拍摄合作导致的相关损失共计2000余万元。
美国派拉蒙公司及一九零五公司则一致认为,《变4》电影中已充分展示了武隆天生三桥景区神奇的地貌和绝美的自然景观,并将剧情中最重要情节转折点设定在了武隆天生三桥景区拍摄的片段中,对武隆景区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已经基本达到了合作目的。发现失误后,由于公映时已过有关部门核发,来不及修改地标字样,在随后DVD载体发行、电视及数字播放平台上,已进行及时补救,公映版未植入,只算不完美、不完整,不存在违约一说。
被告同时提出反诉讼,质疑武隆景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严重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要求武隆景区方按照合约支付合同尾款120万元及延付滞纳金1105.8万元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245.8万元。
法庭上,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原告与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诉讼主张及诉讼过程。原告武隆景区要求被告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已支付的80%合作费用480万元,同时赔偿400万元及预期利益损失1200万元。被告则反诉,质疑武隆景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严重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要求武隆景区方按照合约支付合同尾款120万元及延付滞纳金1105.8万元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245.8万元。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焦点,审判长当庭作出判决,被告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武隆景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9万元。同时,法庭驳回了重庆武隆景区的其他诉讼请求,并驳回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庭审结束后,武隆景区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李建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己方对本次判决比较满意,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武隆景区尊重法院的判决。而对于是否上诉,原、被告双方均表示需与公司进行讨论后再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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